职业病门诊


  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各种不良因素(如有毒化学品、生产性粉尘、有害生物或物理因素、劳动强度过大、精神过度紧张、工作中不良体位、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等)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因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或疾病,称为“职业病”。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了14种“职业病”;1987年,又经过修订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共规定了9类共102种职业病,扩大了法定职业病的范围并将之更为具体,更方便操作。9大类中,职业中毒共规定51种,尘肺12种,物理因素疾病9种(如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局部振动病、放射性疾病等),职业性传染病3种(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职业性皮肤病7种(如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等),职业性眼病3种(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噪声聋、铬鼻病),职业性肿瘤8种(石棉所致肺癌及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及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工人肺癌),其他职业病8种(如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肺、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等),上述疾病均可在本科门诊获得正确诊治及高质量服务。

 

 

  本门诊尚承担各种职业性健康检查,如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根据新近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接触职业病害危害的工人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均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受检工人,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确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及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亦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的诊断应在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以便检查、诊断结果具备法律效力——我院职业病科即是国家批准认可的法定职业病检查及诊断鉴定专业机构,并可为职业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已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由用人单位安排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以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社会保障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社会保险。